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六章 就业援助第六十三条已修改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