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用工单位需求,招录劳动者;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协议》内容;

(三)依法按月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四)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与用工单位共同协商处理劳动争议;

(六)协助用工单位做好被派遣劳动者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接收被用工单位依法辞退的被派遣劳动者,并重新派遣至其他工作岗位工作或对其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后重新安排工作岗位;

(八)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