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五十条已修改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进行工商登记后十日内到所在市(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