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符合条件的,发放职业中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