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设立就业专项资金财政专户,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审核、拨付就业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骗取就业专项资金。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