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三章 公平就业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农牧区劳动者和城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农牧区劳动者在扶持政策、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活动等方面设置歧视性限制。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