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未依法取得价格鉴定相应资质的机构,擅自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其出具的鉴定结论无效,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数额难以认定的,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