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价格认证中心应当按照价格鉴定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出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机构、价格认证中心的名称和地址;

(二)价格鉴定的目的、内容、范围和基准日;

(三)价格鉴定的依据、方法和过程;

(四)价格鉴定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价格鉴定结论书应当由价格鉴定人员、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价格认证中心印章。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