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价格认证中心应当根据涉案财物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重置价格、新旧程度、质量状况、技术参数以及预期获利能力等因素,按照下列规定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一)涉案财物属于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定价计算;(二)涉案财物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为基础,参照当地实际价格水平计算;(三)涉案财物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参照当时、当地同类财物的市场中等价格水平计算。国家对计价标准和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