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价格认证中心因鉴定需要留存涉案财物时,应当征得委托机构的同意并办理留存手续。对留存的涉案财物,价格认证中心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遗失。鉴定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