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复制,没收复制品,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