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接受单位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完整记录遗体的利用情况。捐献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执行人有权查询遗体的利用情况,接受单位应当答复。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