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接受单位利用捐献的遗体,应当严格依照捐献人的生前意愿,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接受单位必须保管好捐献的遗体。利用完毕的遗体,由接受单位负责送殡仪馆火化,其费用由接受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