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第十六条已修改督学和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实施教育督导时,如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工作正常进行的,应当回避。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