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第十五条已修改教育督导室建立督导结果的通报制度,将督导结果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其中涉及重大内容的督导结果,应当在向社会公布之前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