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教育督导室建立督导结果的通报制度,将督导结果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其中涉及重大内容的督导结果,应当在向社会公布之前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