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第十三条已修改被督导单位应当在收到《教育督导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教育督导室。教育督导室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