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被督导单位应当在收到《教育督导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教育督导室。

教育督导室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