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七条已修改学校兴办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所获得的纯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改善教师待遇。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