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人民政府对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可以发给奖励性补贴。

评定教师职务,应当适当增加农村中小学校教师职务职数。

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减免。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