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