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四章 人才资源第四十一条有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与企业的沟通交流机制,促进科技人员与企业的双向选择。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