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与企业的沟通交流机制,促进科技人员与企业的双向选择。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