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四章 人才资源第三十六条有效本市在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示范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示范区创新创业型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流动、评价等制度,为示范区内的人才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