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二章 创新创业主体第十六条有效申请在示范区设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须经批准的以外,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可以吸收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境内组织及个人作为会员,跨行政区域开展活动。按照本条第一款设立的社会组织,名称应当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或者“中关村”字样。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