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修改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