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出具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