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道路运输货运代理经营者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登记证件向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备案机构的监督管理;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