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第四节 相关业务第三十四条已修改道路运输货运代理经营者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登记证件向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备案机构的监督管理;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