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已修改本市道路运输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符合本市交通发展规划和绿色环保标准要求。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