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收集、分析、整理、更新道路运输管理和服务信息,并通过道路运输信息化系统和共享平台向社会发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