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实行山体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对重点保护山体所在的区域应当采取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予以生态补偿。单位和个人因遵守山体保护的禁止和限制性规定而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生态补偿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