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山体损害预防和修复治理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山体保护服务中弄虚作假,不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与造成山体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