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山体及山体资源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山体,是指主峰相对高度不低于20米的自然山脉和山地。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