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