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粮食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加工、储存、运输、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玉米、稻谷、杂粮及其成品粮。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