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粮食经营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并按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