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行政性收费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收费公示。在收费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量)单位、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批准机关及文号。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