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环保、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计生、食品药品、渔业、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