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环保、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计生、食品药品、渔业、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