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动物养殖规模及分布情况,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将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等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