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申报检疫可以采取到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采用电话方式的,应当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