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与当地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