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