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三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罢免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