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二十五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是: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等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代表资格变动的相关工作;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