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是:

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等活动;

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做好代表资格变动的相关工作;

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