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二十四条有效主席团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席团会议须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