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办理情况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主席团报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