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主席团、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