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推广植物保护新技术、新产品,应当事先经过推广地区试验、示范,证明其具有适用性和安全性。未经推广地区试验、示范的植物保护技术和产品不得推广。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用的植物保护产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