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控制和扑灭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和疫情所需的资金、物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调配。紧急情况下,灾区、疫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抗灾物资实行紧急征用。造成被征用物资消耗或者毁坏的,由征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