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业有害生物的预防和控制工作,有效控制本辖区内农业有害生物危害,降低成灾风险。

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农业生产经营者传递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信息,组织、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预防和控制农业有害生物。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