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测与预报第十二条已废止农业有害生物监测应当按照监测操作规程和有关标准进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省植物保护机构负责发布农业有害生物中长期预报和重大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信息。市、县植物保护机构负责发布本辖区内的农业有害生物中短期预报和警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信息。禁止伪造、篡改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信息。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