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农村公路养护按照专业养护和群众养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沿线群众应当履行公路管理和养护的义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确保管理和养护质量。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