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章 设置审批第九条有效社会资本可以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市场需求,自主决定举办各类医疗机构。单位和个人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按照以下规定提出申请:(一)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卫生所(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村卫生室(所)等,向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设置床位100张以下的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等,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三)其他社会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